A自幼父母離異,出生後根本沒見過父親一面,父親就已經離開家裡,從未回來,由母親獨自一人將他養育成人。雖然是單親家庭,過得比一般家庭來的辛苦,但A與母親也是過得幸福快樂,也順利完成學業、工作上手,正準備開始他的大好青春。
沒想到,某一日接到醫院的電話,說著某個不熟悉的名字重病住院,A心想是不是打錯電話。細問之下,才知道原來這個重病的某人,就是當年離家的父親。自幼與母親相依為命,A的心裡早就不認這個某人是他的父親,世上的親人就只有他的母親,因此不願前去醫院探望。
然而,醫院告訴A,由於健保能給付的住院日數有期限,時間到了就必須把他的父親轉到一般病房,而這筆額外的住院費用由於A是他的子女,必須要由他負擔。
這整件事情對於A來說莫名其妙,為什麼他需要供養一個素未謀面的陌生人,只因為在血緣上他是他的父親?
A平時就有在關注法律相關的網站與新聞,知道民法有一條1118-1條可以用來免除自己對親人的扶養義務,也發現自己恰好符合「受扶養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」這個法律要件,便自己準備了資料到法院提起訴訟,希望法院能夠給他免除扶養義務的判決,讓他不需要為這個陌生人的事情負責。
法院根據A提出的資料,確認這位父親確實從未扶養A,若讓A現在需要承擔扶養父親的義務並不合理,因此判決准許了A的請求,免除了他對父親的撫養義務。
🎸看起來是個完美結局,好像A就擺脫這件事情了,但A不知道的是,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在實務上屬於「形成判決」,特性是針對判決內容「自判決的那一天起」才會生效。
以A的情況來說,雖然法院判決免除了他的扶養義務,但並不是從以前到現在的義務都消失了,而是從判決那一天後發生的事情,他的父親才不能叫他負扶養義務。在判決那一天前已經發生的事情,A都還是有扶養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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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設計上也許有他的考量,一方面要顧及安定性(若讓判決能對過去的事情產生影響,也許影響到更多人的權益),另一方面可能也是保障受扶養人,以免發生追討過去扶養債務的情況。
但是,從這類的案子來看,似乎是非常的不公平,A好像還是得負擔父親目前住院的醫療費,只有在判決之後發生的費用才不用負責,似乎緩不濟急。
以風險規劃的角度而言,律師建議像本案中A的人,盡早向法院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,來應對扶養義務訴訟「向後失效」的這個問題,以免自己承擔額外義務。